《洞穴奇案》观后感
上个月匆忙立下目标,想要每月阅读两本书,实际操作发现,此种方法太过笼统,实行起来不是很方便。因为一本书可能十万字也可能百万字,总不能用相同的时间来对比,因此改为每月阅读多少文字更为合理。由于目前对于字数的概念还不是很了解,暂时不明确阅读规划。
对于《洞穴奇案》,一周内又阅读了部分篇章,相较于前面的五个观点,后来补充的观点阅读起来更加顺畅一些。在阅读过程中发现一点,因为想着有公众号要去写,阅读时候就会去思考每篇文章的意义,比起以前囫囵吞枣好了不少,算是个意外收获吧。
回想起读这本书之前,对于被告的判罚无非就是有罪和无罪,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观点,当读书时便忘记了,昨日又回想起来。考虑后发现,最终的观点无非是三个,有罪、无罪和不参加判罚。宣判无罪的解读法律过程相对更有意思一些,通过各种角度对法律的解读,来说明无罪的可能,而有罪的判罚,都是依据法律应当判其有罪,然后对法律的解释不过是反驳宣判无罪的解读。就是某个观点的一正一负。
目前就个人而言,并未像推荐人说的那样,会有一种原来还可以这么思考问题的感觉,也没有那种对一个事情可以多角度分析的惊为天人之感。更像是一场场辩论赛,多方的探索事物,然后在自己的观点上加以深度说明。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其抱有太多的情感。
说到说明,对于他们的论证说明方式感到不喜,所谓的对法律的解释说明,就是不断的寻找以往类似的案例,以前的案例是怎么判的,因此我的观点是对的,或者通过严重程度差距较大的案例对比。
详细说明一下,有个论证便是:案件洞穴里的人因为饥饿杀人是正当防卫,然而类比案件是,一个落魄的人,饿到不行,去杀人抢面包不能算是正当防卫,所以洞穴里的也是。这两案例之间的差距也太明显了吧。
对于书中不断的举证以往的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表示很不赞同。鲁迅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从来如此,便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