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开篇讲述的是一个从小生长在平民窟的坏孩子被“证据确凿地”怀疑杀死自己父亲,将接受死刑的事件。12位陪审团成员中仅有1人怀疑这起案件,其余人员坚持判处孩子死刑。在仅有的那一个人的不停举出案件的疑点下,人们渐渐放弃原来的看法,纷纷对案件进行举证质疑,最终陪审团判决孩子无罪。
由于是初次接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这部电影深深地震撼了我,同时也留下了许多耐人寻味的问题。
首先是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否存在矛盾的问题。英美国家普遍采用判例法,即将司法权移交给陪审团这一特殊的机构。陪审团的成员从公民中随机直接选取。在听取法庭关于案件的报告后直接判决案件,陪审团成员拥有一票否决权,即案件的最终成功判决需要成员间讨论后全部赞成或反对,否则视为悬案交由下一任陪审团审理。陪审团制度的设立最初是为了对法官的司法裁决权进行限制,即对单独一人拥有的案件最终裁判权分散到多数人手中,保证司法民主。但保证了司法民主之后司法公正是否能得到保证?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团成员是从社会各阶层选出的,虽然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但是司法公正也仅仅通过成员的投票表决简单地体现。不可否认陪审团成员并没有受到专业的法律知识训练,在进行表决时仍会体现出个人的主观意见,并不能十分客观地做出评判,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公正的不能达成。这一点在美国近现代的各种法律判决中有所反映,历史上也不乏陪审团判决臭名昭著的杀人发无罪的事件,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不能达成。如何更好的保证司法正义也将是美国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陪审团的个体和整体素质问题,在影片中我们看到,陪审团各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拥有法律知识和刑侦知识的少之又少。可以想象,若是影片中陪审团成员没有这些专业知识,就不会发现疑云下的真相,最后做出不正确的判决。因此对于案件的审理而言,陪审团的成员免不了跟着法官和律师的节奏走,独立自主的判断无法正常地进行,导致判断的随意性增加,相应的客观性减少,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当务之急,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最后一方面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探讨。大陆法系采用了法典,能够保证司法公正但是司法民主难以保障,同时,对于某些法律没有健全的国家,难以限制或削弱法官的裁判权,有司法专断的风险。应此,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可以考虑适当推进司法民主的进程。如上所述,英美法系在司法民主相对健全的基础上,应对司法公正有所强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优点和不足之处,若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可以进一步完善本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