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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连续剧《正当防卫》观后感

发表于2025-07-17 11:06 热度: 作者: 观后感
电视连续剧《正当防卫》观后感

        吴情树

   这段时间,央视八套连续播出《以法之名》和《正当防卫》连续剧,两部连续剧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指导的现实主义电视剧,前者共有36集,同步在优酷上播出;后者共有15集,同步在爱奇艺上播出。

  《正当防卫》是由此前热播电影《第二十条》的主演高叶担任主演,延续了在电影《第二十条》中的正当防卫的理念,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不能向不正屈服”“只要不法侵害的危险没有解除,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我被诉”“设身处地”,以此来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而连续剧《正当防卫》最后又增加了法律的边界在哪里的追问,只有法律的边界更清楚,才能更好地避免犯罪。 

   看了《以法之名》《正当防卫》后,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遭遇,试着谈谈一些观后感。

   第一,不管是在《以法之名》,还是《正当防卫》中,我们都很清楚看到一个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对家人的影响,尤其是对小孩的影响。

   大家知道,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言下之意,意味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这就是我们刑事诉讼中著名的“无罪推定”。但很遗憾,迄今为止,我们绝大多数人,包括公检法办案人员在内心深处还是存有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当你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带走的时候,许多人都认为他一定是有罪,否则,公安机关怎么会抓走呢?但事实上,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件,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经过侦查查清事实后就撤案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这些嫌疑人最后还是无罪的,这个比例也是相当高的。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无罪推定思维和疑罪从无思维,不要一旦有犯罪嫌疑,就对其产生一种歧视的眼光,更不能对其家人,尤其是家里的小朋友有歧视的眼光,让他们在学校和社会交往中遭受任何不平等的待遇。

   例如,《以法之名》中被杀害的检察官乔振兴,一开始也被公众错误认为是贪官,《正当防卫》中的段鸿山,也是一开始被公众误认为是杀人犯,即使学校的校长和老师也开始对其妻子和小孩采取一种歧视的目光,这对他们小孩的健康成长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当然,如果最后被法院判决有罪,判决也生效了,那么,被告人就真正变成了罪犯,但是,罪犯也不一定都是坏人,罪犯只是说明他们实施了刑法上禁止的行为,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而已,不代表去道德品性一定有问题。即使罪犯真的是坏人,罪责自负,也不应该让其无辜的家人和孩子承担不应该承担的罪责。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全国各地那些采取连带责任的做法进行了违宪审查,认为这些相关规定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让罪犯的责任影响到家人及其孩子,其家人和孩子在考公考编政审的时候,不应该考虑这些因素,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但不管如何,我们作为现代公民,不要试图去挑战刑法的权威,所有能够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上,刑法中有483个罪名,总有一款适合你!我们每个人都要做一个忠诚于国家法律的公民!

   第二,通过对段鸿山的因果报应,唤醒了检察官对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理解和对待,唤醒了司法人员内心的良知。

   我认为,在电视剧《正当防卫》播出的三个案件中,全部都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全部都是无罪的案件。其中,最值得探讨的是李沐风杀害周林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和反霸凌案件,是一起无罪的案件。

   案发的时间是在2009年。尽管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的时候,在防卫限度上增加了“明显”二字,尽管立法机关特别增设了第3款的特殊防卫,但长期以来,我国正当防卫条款还是一条沉睡条款,许多办案人员办案观念非常保守,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自己头上的乌纱帽,在办案中喜欢采取“和稀泥”的评判标准(段鸿山在办理李沐风案,认定其属于防卫过当就是一个典型),错误地把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案或者故意伤害案(互殴),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非常多。

   这种情况直到2018年8月江苏昆山的“龙哥被反杀案”才开始有所改观。由于当时那个案件刚好由监控录像,全程拍下了当时案件的整个过程,“监控录像秒杀一切言词证据”,引起了全网民的热烈讨论。结果是,大家一致认为龙哥就是在实施严重的不法侵害,其实就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于海明在被追杀中捡起龙哥掉在地上的刀,迅速进行了反杀,导致龙哥死亡,很明显就是一个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而办案机关也顺应民意和真相,认定是一个正当防卫案件。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时,“两高”相继颁布了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以此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开始慢慢被重启和激活。据最高法院前大法官胡云腾老师介绍,此后,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律师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从此前的3%升到了20%,这充分说明,此前律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有17%被法院误判有罪,冤枉了这些防卫人,打击了防卫人的正气,不利于鼓励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权。

   连续剧《正当防卫》中的李沐风案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应该认定李沐风无罪而不予起诉,而且,李沐风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特殊防卫行为,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但办案人员段鸿山基于当时整个国家司法环境和办案理念的保守,错误地适用了刑法第20条第2款,认为其行为具有防卫的属性,但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结果李沐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直接毁掉了李沐风的一生,导致李沐风耿耿于怀,一直想着如何去报复段鸿山,让司法人员尝尝在那种情况下如何做才属于正当防卫的困境,也想着唤醒司法人员内心的一丝良知,警告这些司法人员不要草菅人命,否则,会有报应的。

   我之所以认为本案应该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而不是第2款,那是因为即使周林一开始只是性骚扰梅筝,还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但在李沐风制止周林的行为过程中,周林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升级到了“行凶”,面对着周林的行凶(拿着木棍也是行凶),李沐风当然可以对其实施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使李沐风防卫的结果造成了周林死亡,也没有明显超过防卫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在当时的办案环境中,段鸿山的办案理念过于保守,错误适用了法律,办错了案,引起李沐风的严重不满,于是,报应来了,李沐风精心策划了段鸿山的正当防卫案件,让段鸿山也尝尝在同样的困境下如何反击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的困境,14年前的检察官因正当防卫而不幸成了被告人。因此,可以说,本剧的另外一个主题就是“因果报应”,希望我们的办案人员能够认真对待案件,公正司法,因为办案不仅是办他人的人生,也是办自己的人生,如果办案人员不善于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或者不爱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很容易误判而办错案的,如果自己办错了案件,不仅会毁掉他人,同样也会毁掉自己,这不得不让人警醒。

   剧中的段鸿山一直在说办案要如我在诉,其实应该是“如我被诉”,也许只有当办案人员当了一回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能更加懂得法律的真实含义,才能体会司法的正义,这也是西方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喜欢从优秀律师中遴选的原因之一,因为只有律师才真正地将屁股端端地坐在被告人这一边,才知道民间的疾苦,才真正懂得被告人的艰难和不易。因此,如果要保证司法公正,办案人员要有设身处地的思维,要有换位思考的思维,不能仅有事后诸葛亮的思维,假如我是被告人,我应该怎么办?或者假如自己的家人是被告人,我又该如何?就如剧中的段主任,其最后因被认定正当防卫后,如果让他重申审视和审查李沐风案,我相信,其就会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而启动再审改判无罪。

   第三,家暴和校园霸凌问题应该引起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家暴,一般是老公长时间家暴妻子,导致妻子忍无可忍,最后,将丈夫杀了。如果丈夫在家暴妻子或者孩子的对峙过程中,妻子为了保护自己或者孩子而杀死丈夫,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妻子的行为当然无罪。

   但是,大量的家暴案件并不是如此,大多数是妻子趁丈夫睡着,或者给其下迷药,让其睡去,趁机将其杀死,此时,由于丈夫并没有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妻子的行为自然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丈夫有实施家暴的过错在先,妻子也是为了防止丈夫继续实施家暴,为了保护自己杀人,一般也会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3-10年),也有判处十几年的故意杀人罪。但这样的判处很难有社会效果,许多人都很同情妻子,都要求不要判有罪或者判处轻一点,那么,如何能够让家暴的受害者杀害家暴者而脱罪呢?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人认为,可以以妻子没有期待可能性,不值得谴责而不认定为犯罪,有人则以防御性的紧急避险为由认为妻子的行为无罪,有人则以受虐妇女综合症为由对妻子脱罪,但这些都是理论上的探讨,难以成为判决无罪的理由。但不管如何,家暴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如何更好地解决家暴问题,是大家应该去思考的问题。

    同时,校园霸凌也比较严重和普遍,这个首先应该是学校管理的问题。在发生学校霸凌之后,学校领导和老师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学校的形象,往往阻止受害者家属报警,将双方的家长会请到学校进行调解解决。如果是小事情,当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是如果很严重的,很普遍,大面积的校园霸凌,受害者还是要勇于报警,接到报警之后,警察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不出警,就是渎职了。在具体案件中,受害者面临校园霸凌的时候,要勇于进行反击,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是一种正当防卫,或者及时报告学校老师,必须打压这种校园的歪风邪气,营造一种同学之间和睦相处的和谐气氛。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刑法第20条的规定

    【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限度】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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