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观后感
追完了热播剧《以法之名》,从法律的角度,谈一点观后感。
从剧中可以发现,侦查机关抓获嫌犯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审讯,审讯的目的是取得口供,特别是认罪的口供。为什么口供如此重要,因为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口供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证据之王。只要其他的客观证据,与嫌疑人供述能对应上,那就万事大吉。如剧中的万海案,检察官谢鸿飞口口声声强调,案件证据链已经闭合,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有了万海认罪的口供。而一旦原本作为黑社会骨干的女律师张文菁当庭翻供喊冤,检察机关就不得不把她单独摘除出来,否则的话,证据链就无法“闭合”。张文菁摘除出来后,万海案仍然可以成为铁案。
其实,对口供的迷恋,从司法角度,是颇有点奇特的。从传统上看,国人自古以来,没有太过强烈的宗教信仰,49年后,宗教更是被视为不科学的另类,因此,在法庭上的言辞,不管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证人的作证,从来没有对着信仰进行宗教宣誓的要求,所以言辞证据常常发生变化,被告翻供,证人反复,是刑事案件中常有的事。在《以法之名》中,万海从一开始的不认罪,到坚决认罪,又到准备申诉翻案,也说明他根本没拿自己的供述当真。按照常理,口供的稳定性很差,很难成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实际上,在我国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很少被采纳,也能从侧面证明这一点。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要求本应比民事案件更高,而司法机关却对口供极为重视,取得嫌疑人的口供,甚至成为侦查机关最重要的工作。为了口供,可以采取各种手段,诱供,逼供,都属家常便饭。比如,在剧中,为了取得律师程子健的口供,侦查机关可以将其女友带到审讯室,做他的工作,从精神上使其破防,从而促使其如实招供。
跟我国司法机关对口供的迷恋不同,西方许多法治国家虽然大多数有着宗教信仰,证人作证都需要当庭进行宗教宣誓,但他们对言辞证据似乎并不如我国重视,比如,他们普遍规定了被告拥有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更是要求警察在讯问前必须告知嫌犯,其有权保持沉默。
其实,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将口供推崇到证据之王的地步,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认定为有罪,不能由被告人自证其罪等原则。理论上,如西方大多数国家一样,我们仍然可以仅凭客观证据,判决被告人有罪,那为何非得要让嫌疑人进行有罪供述呢?
在现实中,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对司法机关而言,可能主要是以下原因:一,已掌握的证据远远不足以定罪,需要嫌疑人供述后,按图索骥,查找案件关键证据;二,案件客观证据不足,也无法进一步收集,只能靠嫌疑人供述进行弥补,以达到证据链上的表面“闭合”自洽,排除合理怀疑;三,嫌疑人被抓后,如果最终被认定无罪,将是对侦查机关权威的巨大挑战,也将视为司法系统的责任事故,不允许发生,嫌疑人自行做有罪供述,可以极大降低这种责任风险。
其实,这样的审案逻辑,放在古代,也仍然成立。无数的影视和文学作品中,罪犯招供,都是衙门审案的必要程序。即便没有充足的客观证据,哪怕将罪犯屈打成招,也可以视为破案成功。
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赋予嫌犯真正的沉默权,否则,侦查机关必然要花巨大的代价去收集客观证据,很多的案件甚至根本无法侦破,将导致破案率大幅下降,可能影响到司法机关有案必破的光辉形象,无法向上交待,也无法安抚受害群众的激愤。
至于因轻信口供而造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副作用,那只是社会安定治理中的小瑕疵。如果问问普通民众,是要“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还是要“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大部分的人,可能都会选择前者。在很多人看来,那是宏大述事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为了集体的利益,牺牲个体利益,是无可争辩的真理。
在这种思维逻辑的影响下,口供为王又如何,刑讯逼供又如何,反正,大多数人,都不会成为那个必然要牺牲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