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的道德侧面》观后感
一篇观后感作业,这几个月懒得产出orz,本来暑假计划写了一篇,结果写了一半忽然有事就没继续往下写了。下面是正文部分了,本来想写得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一点的,结果写完感觉还不如自己的高中水平,可能越不懂就越敢写?
关于这门公开课,我发现它其实是关于道德与哲学政治的入门课程,并不只有第一节“杀人的道德侧面”的内容,但碍于时间关系,只针对第一节五十五分钟的讲课内容进行观后感的写作。
形式上的引导学生积极思考
教授在授课时,并未一味地灌输理论与价值观念,而是首先采用一些情景假设的经典案例,再进行思考讨论,引发学生们之间的观点碰撞。这种教育的方式,把学生放在了本位,比当下我国不断号召的“翻转课堂”来得更有实质作用。
道德两难问题下观念的和谐与冲突
在厘清各个发言学生的选择,理由,观点之前,最让我受感触的是他们自由的课堂言论环境,没有人因为他们的言论而受到抵制和攻击。“和谐不是所有的人说同样的话,而是所有人发出不同声音时,他们又彼此尊重”,即使他们在选择救一个人和救五个人的选项上有根本上的冲突,但这也并不影响他们和谐的氛围,这种撇去偏见,傲慢,与轻蔑,没有不经思考加工的评论,即使有些激进或朴素的观念,但依然值得被任何人汲取和听之。真理不怕辩驳,因为真理越变越明。
三个问题之我见
课程结束之前,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
1. Do we have certain fundamental rights?(某些权利我们有吗?)
2. Does a fair procedure justify any result?(只要程序公正就可以不论结果吗?)
3. What is the moral work of consent?(征得同意有何道德作用?)
教授在例举了“电车难题“,“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急诊杀一救五“的例子之后,总结留下来的思考题。没有学生精彩各异的发言,需要每一个观众自己独立思索。这三个问题都没有确切的标准答案,因为在法学学科上,设立一个绝对正确的答案是危险的。而我面对这三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怎样的呢?
第一个问题,我赞同自然法“天赋人权“的观点,我认为很多基本权利是我们人生而就有的,是不可剥夺的,即使与社群社会脱离了联系,即使处在弹尽粮绝的洞穴里,这些权利我们依然拥有。在原始社会,人们通过握手来表示自己手里没有危害他人人身的武器来表示友好,现代社会也依然使用如此方式来表达友好,这是一种万变不离其宗的公理。而有些权利,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这是具有身份意义的,而不是人身上的,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最高的权利——生命权的享有和被尊重。
第二个问题,只要程序公正就可以不论结果吗?我们都会知道程序公正高于结果公正,否则就不会疑罪从无,辛普森也不会免受牢狱之灾,前段时间饱受争议与民愤的鲍某也会当即被抓去审判。但是,只要程序公正了,我们就可以不管结果是否公正吗,在我看来,程序公正才是结果公正的前提,但并不是实现结果公正的必然条件,实现结果公正并不能单纯地只依靠程序公正来实现,若认为单单利用程序公正,就能使结果公正,这种观念是朴素的,简单的。程序公正当然不可以只论结果,因为我们在进行程序公正的目的,也是在追求结果的公正。但这是应然的,理想的,在实然上,我们只能尽量追求相对的公正,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是实际上的。
第三个问题,征得同意有何道德作用?在课程上,我们发现,很多同学本身不赞同以少数人的生命牺牲去挽救多数人的生命的行为,但只要这种行为得到当事人所有人的同意,不管是口头,还是约定抽签,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就更容易被人理解,接受。征得同意,在道德上是否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法律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下的法律法规,只要双方达到合意即可,但在这种发生概率极低的,猎奇的,去探究人性深处的约定达到合意,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用“公序良俗“,”违背伦理”等等理由去阐明这个约定无效,但在道德上,我们发现自己并不是当事人,他们互相之间达成的合意,伤害的获得的都是彼此的利益,与自己无关,在这种情境下,我们不好做出换位思考,站在道德高地上进行谴责,好像在道德上,这种约定被所有的当事人征得同意之后,就变得温和了很多,变得容易让人接受了,即使在合意的美丽包装下,它依然是流着血的杀人事件,但看起来,感受起来,又不太一样。但是,不管合意是否对道德有何作用,我们对自己的生命,他人的生命都应该怀有敬畏之心,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一种投机交易的砝码,把自己的生命主动放在一个危险的转盘上。
法律之外的思考
课程里提到过苏格拉底的一位朋友Callicles,他告诉苏格拉底,人生中的某一时刻,若适度沉迷哲学。它是个美好的玩具,但如果过度沉迷,这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法律也是如此,若只用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对于一个人来说,这也是危险的,容易走向虚无的。“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着你“,这是深受Callicles思想影响的一位政治哲学家尼采的名言。一味地沉迷一种事物,最终也将会被所迷恋之物反噬。而在我看来,面对电车难题的选择,我仍然不赞同边沁功利主义的主张,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是最珍贵的,这种珍贵不能进行量化累积,更不能拿来做比较。陀思妥耶夫斯基面对战争,说过“全世界的幸福都抵不上一个孩子面颊上的眼泪”,我们不能拿一个孩子眼泪去换全人类的幸福,那么拿一个人命去换另外四个人命的幸福也不可取,无论那一个人是多么孤苦伶仃,另外四个人或更多人是多么家庭美满。一个人的生命和四个人的生命是同等的重要,因为我们都可能会成为那个被牺牲掉的那少数弱小的一方。世界上少数人大部分时间都是扮演着弱势群体,比如同性恋,残疾人等等;当然也有多数人扮演弱势群体的时候,比如日本老龄化社会下的那些老年群体,无法带动社会生产发展的他们隐隐慢慢地动摇着日本尊老的风尚。各个阶层群体的利益都难以满足时,很多时候都会发生牺牲与斗争,但若各退一步,形成妥协,其实也是一种利益的最大化,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也是由此而诞生的。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应该只局限于法条与法理限制的思维牢笼里,我们对于法律之外的事物,更应该有着博观而约取的态度。用开阔的眼界去看待社会百态下的人,事,物。